一份踩煞車的函文,如何變成院長被送教評的案外案
正本是陳情人夫妻,副本包括被指控的我;這原本是程序告知,後來卻成為校方對院長作成懲處的程序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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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函文,原本應該讓事情踩煞車
一份函文,原本應該讓事情踩煞車。
結果,它沒有讓事情停下來。
反而讓踩煞車的人,被推進另一套程序。
這就是本篇要看的案外案。
先說清楚。
我沒有看到任何所謂「處理院長」的原始文件。
因此,我不在這裡斷言是誰提出、如何提出、何時提出。
我只看已經發生、已經公開、已經可以被檢驗的結果。
結果是:院長被送入教評程序。
結果是:院長被作成書面告誡。
結果是:這份書面告誡後來被對方拿進法院,包裝成對我不利的攻擊材料。
先把事情講清楚。
教育學院回函的正本,是陳情人夫妻。
副本,包括我。
也就是說,教育學院是在回覆陳情人,同時讓我這個被指控、被要求解聘、不續聘、懲處的人,知道本案處理結果。
這不是什麼地下流出的秘密文件。
這是正式公文。
而且,只要看這份函文的正本欄位,就可以看得很清楚。
這不是一個人檢舉。
是夫妻兩人一起檢舉。
函文正本列的是陳情人夫妻,副本有我。這表示教育學院是在正式回覆他們兩人,同時讓我這個被指控、被要求解聘的人,知道處理結果。
所以我知道是誰檢舉,奇怪嗎?
不奇怪。
真正奇怪的是,別人可以具名要求解聘我、不續聘我、懲處我,我卻不能知道是誰?
有這種程序嗎?
有這種防禦權嗎?
再諷刺一點說,如果這種模式可以成立,那是不是只要糾眾輪流檢舉,我就被檢舉爆了?
同一套內容,可以今天由先生送一次,明天由太太送一次,後天再換另一個人送一次。
內容不需要真的增加。
事實不需要真的變多。
只要換人、換日期、換頁碼、換標題,就可以被包裝成一波又一波新的檢舉。
那看起來就不是我多壞。
而是有人在製造我多壞。
這就是這份函文最重要的訊號。
它不是只有告訴我教育學院認為本案無需列案。
它也讓人看見:外部檢舉如何被夫妻共同推進,如何讓同一套攻擊敘事看起來像大量聲量,如何試圖把私人爭訟加工成教師身分事件。
函文內容寫得很清楚
更重要的是,函文內容寫得很清楚。
本案屬私人領域爭訟。
網站資源使用部分,已由圖資處處置。
本案無涉系教評會審理範疇。
因此,無需在系教評會列案討論。
這份函文,本來應該讓事情回到理性。
沒有具體事證,就不要推。
私人爭訟,就不要硬拉進教評會。
無涉系教評會審理範疇,就不要讓教師身分程序被外部陳情牽著走。
可是,對方沒有接受這個結果。
事情後來換了一個方向。
這一次,焦點不再只是我,而是變成校方開始處理院長。
台灣司法程序都知道的最低防禦基礎
理由是什麼?
說院長沒有保護陳情人個資。
說院長回函沒有遮蔽陳情人姓名。
說我因此看到對方姓名。
問題荒謬到什麼程度?
台灣刑事程序中,被告當然會知道是誰告他、誰指控他、指控內容是什麼。
法院程序也是一樣。
原告是誰、被告是誰、請求內容是什麼、證據是什麼,本來就是程序攻防的最低基礎。
否則,被告要怎麼防禦?要怎麼答辯?要怎麼指出不實?要怎麼聲請調查證據?要怎麼對質?要怎麼主張程序權?
可是到了東華,事情竟然變成另一種邏輯。
具名攻擊者,不能變成不可辨識的幽靈
有人具名陳情,要求處理我的教師身分。
有人要求解聘我、不續聘我、懲處我。
有人對我作出嚴重攻擊,試圖把我推進教師評審程序。
結果,教育學院回函給陳情人,並副本給我這個被指控、被要求解聘的人。
這本來是最基本的程序告知。
但後來,事情被校方帶往另一個方向:沒有保護陳情人個資。院長洩密。
然後呢?
堂堂一位院長,竟然因此被送入三級三審教評程序,甚至被作成書面告誡。
這不荒謬嗎?
更何況,我真的需要靠這份函文才知道是誰陳情嗎?
從黑函脈絡、檢舉內容、攻擊方向、社區爭議、司法材料、東華陳情內容一路看下來,答案早就寫在事件本身裡。
如果這也要懲處,那地檢署與法院怎麼辦?
再諷刺一點說。
地檢署的不起訴書,會不會讓被告知道是誰告他?
法院的判決書,會不會寫出原告、被告、當事人、請求內容、攻防理由?
如果讓被指控的人知道是誰提出指控,就叫做沒有保護個資,那地檢署是不是也要被懲處?
法院是不是也要被懲處?
理由呢?
因為不起訴書讓人知道誰提告?
因為判決書讓人知道誰起訴?
那法務部更要徹查。
司法院也要徹查。
因為判決書還會公開上網。
如果照東華這套標準,司法文書公開豈不是更嚴重?
這就是東華的標準。
扯。
函文不是洩密。
函文只是讓程序留下白紙黑字。
真正讓人不舒服的,是我可以證明
真正讓人不舒服的,不是我知道誰在檢舉。
而是我可以證明:誰在檢舉。檢舉了什麼。校方怎麼接。教育學院怎麼踩煞車。後來又是誰把「踩煞車」說成洩密。
這就是案外案最荒謬的地方。
你可以具名要求學校解聘我。
你可以要求啟動影響我教師身分的程序。
你可以把大量材料送進東華。
你可以要求校方處理我。
但我不能知道你是誰?
這就是東華校方的法律。
這就是東華校方的程序。
這就是東華校方的正義。
陳情人可以具名攻擊。
校方可以接收材料。
程序可以被啟動。
但被指控的人,卻被要求在不知道攻擊來源的狀態下自行防禦。
這不是保護陳情人。
這是把具名攻擊者包裝成不能被辨識的幽靈。
這不是保護個資。
這是遮蔽攻擊者。
這不是維持程序中立。
這是讓程序變成單向武器。
這是剝奪被攻擊者的防禦權。
我再問一次。
在台灣刑事程序中,有可能不知道是誰告我嗎?
在民事程序中,有可能不知道原告是誰嗎?
刑事案件,被告會知道告訴人是誰、指控內容是什麼。
民事案件,被告也會知道原告是誰、請求內容是什麼、證據在哪裡。
這不是恩惠。
這是程序攻防的最低起點。
可是到了東華,事情竟然可以變成另一套邏輯。
有人具名攻擊我。
有人要求解聘我。
有人把大量材料送進校方程序。
有人要校方處理我的教師身分。
然後,這個人卻可以被隱藏?
我這個被攻擊的人,反而不能知道是誰?
如果真的可以這樣,那這份對我的檢舉,跟黑函有什麼不同?
差別只是在於:黑函躲在匿名後面;這種做法,是把具名攻擊者藏在程序後面。
攻擊我,卻不讓我知道是誰。
要求處理我,卻不讓我知道誰在要求。
把我推進教師身分程序,卻要我蒙著眼睛防禦。
這不是保護陳情人。
這是把具名檢舉包裝成另一種黑函。
下一個更荒謬的迴圈
而最諷刺的是,這套邏輯竟然可以一路走到:院長被送入教評。院長被懲處。
只因為一份原本應該讓程序透明的函文。
但這還不是最離譜的地方。
真正更離譜的是,院長被懲處之後,這個結果又被對方拿回法院。
拿來做什麼?
拿來攻擊我。
這就是第52番外篇1要看的東西。
一份踩煞車的函文,先變成院長被處理的原因。
院長被處理後,又被拿回民事庭中,包裝成我害院長被懲處。
這已經不是單純的程序問題。
這是一個完整迴圈。
接著,院長也被校方推進另一套教評程序。
院長被處理後,這個結果又被拿來攻擊我。
下一篇番外篇2,就看這個更荒謬的迴圈。
我被推進外部檢舉敘事。
院長被校方推進另一套教評程序。
院長被懲處後,結果又被拿回來攻擊我。
一圈繞完,真正需要被檢驗的,不是我。
是這套程序如何被反覆利用。

羔羊只是外衣。
當程序變成獵場,我就不再扮演獵物。
我會恢復狼性,讓獵場開始反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