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事件紀實|第52番外篇10

精準用法律打臉校方

校方把行政瑕疵放進教評懲處脈絡,還把院長姓名放進官方公開文件;如果校方要說一切合法,那我就用法律逐條檢查。

本篇刀口 第9篇,我把校方自己的尺拿回去量校方。這一篇,我不再停在諷刺。我用法律精準檢查:校方把行政瑕疵放進教評懲處脈絡,到底有沒有權限?校方公開院長姓名,如果校方要說一切合法,法律上站得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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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這一集,不諷刺,改用法律

第8篇,我問教評委員。

你們投下贊成票時,知道那張票會留下什麼後果嗎?

第9篇,我問校方。

你們拿「未去識別化」處理別人,那校方自己公開院長姓名,又怎麼說明?

這一篇,我不只諷刺。

我改用法律。

校方如果要說一切合法,很好。

那就不要只講結論。

請把法律上的基本問題,一題一題回答。

法源在哪裡?
權限在哪裡?
構成要件在哪裡?
必要性在哪裡?
比例性在哪裡?
程序保障在哪裡?
去識別化標準的一致性在哪裡?

這不是情緒問題。

這是法律問題。

二、第一刀:教評會不是行政瑕疵回收場

校方如果認為院長在行政處理上有瑕疵,第一個問題不是急著送教評。

第一個問題是:這到底是什麼性質的瑕疵?

是行政流程需要補正?

是承辦作業需要檢討?

是公文遮蔽方式需要修正?

還是已經達到足以進入教師懲處脈絡的程度?

這幾件事,法律上不是同一件事。

行政瑕疵,不會因為校方想處理,就自動變成教評懲處標的。

教評會不是行政瑕疵回收場。

更不是外部陳情壓力進入校內處分程序的快速通道。

如果只是行政作業是否妥適,就應該先回到行政監督、流程改善、內控檢討。
如果要進入教師懲處脈絡,就必須先說明:何種法律或校內規範,讓這個行為足以被評價為教師懲處事項。

三、第二刀:行政職務行為,不能硬塞成教師懲處

院長處理公文,是以行政職務身分處理。

如果校方認為這件事有問題,也應先界定這是行政職務行為的問題。

行政職務行為,不能一轉身就被包裝成教師懲處。

這裡有一個最基本的法律問題:

校方到底是在處理「院長作為行政主管的行政行為」?
還是在處理「教師作為教師的違失行為」?

兩者不同。

權限不同。

程序不同。

責任型態不同。

審查標準也不同。

校方不能先把性質講模糊,再把人送進三級三審。

這種做法最大的問題,不只是對院長不公平。

而是它讓教評制度變成一個萬用抽屜。

什麼東西塞不下,就丟進去。

什麼責任說不清,就讓教評會背書。

這不是制度運作。

這是程序代工。

四、第三刀:先回答法源、權限、構成要件

校方如果要說可以處理,請不要只說「依法辦理」。

依法辦理四個字,不能代替法律理由。

真正要回答的是:

第一,法源是什麼?
第二,處理機關有沒有權限?
第三,行為構成哪一種具體違失?
第四,該違失為何足以進入三級三審教評程序?
第五,書面告誡的性質與效果是什麼?
第六,這份紀錄公開上網後,校方有沒有評估後續影響?

這些問題,少一題都不行。

因為這不是寫新聞稿。

這是對一個人的職務評價與人格評價留下正式紀錄。

更何況,這份紀錄後來還可以被外部取得、引用、加工,進入法院,成為另一層攻防材料。

那校方就不能假裝這只是校內小事。

五、第四刀:比例原則不是裝飾品

就算校方認為需要處理,也還有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不是作文材料。

它是用來限制行政權的。

校方至少要回答:

有沒有必要走到三級三審?
有沒有必要留下書面告誡紀錄?
有沒有必要公開上網?
有沒有必要公開足以識別身分的姓名與脈絡?
有沒有較小侵害的方法?

例如:

行政提醒可以嗎?

內部改善可以嗎?

職務流程檢討可以嗎?

公開時遮蔽姓名可以嗎?

以職稱或部分姓名代替可以嗎?

如果都沒評估,直接一路送進三級三審,最後留下公開紀錄,那校方不是在適用比例原則。

校方是在跳過比例原則。

六、第五刀:未去識別化標準不能選擇適用

校方說陳情人個資沒有保護好。

校方說被檢舉者看到陳情人姓名,叫未去識別化。

好。

那院長姓名公布在校方官方公開文件中,又是什麼?

校方不能一邊說陳情人姓名要保護。

一邊說院長姓名公開上網沒關係。

不能一邊說被我看到姓名是問題。

一邊說被全世界看到姓名是校務公開。

同一套去識別化標準,如果只能用來處理別人,不能用來檢查校方自己,那它就不是法律標準。
它只是行政工具。

法律標準的最低要求,就是一致性。

如果校方要主張兩件事不同,當然可以。

但不同在哪裡,請講出法律理由,不要只講罐頭語言。

七、第六刀:校務公開不是個資免死金牌

我知道校方可能會說:校務公開。

這四個字很好用。

但它不是免死金牌。

公開,不代表毫無遮蔽。

透明,不代表毫無界線。

校方要公開會議紀錄,可以。

但公開到什麼程度?

公開哪些資訊?

是否足以識別特定自然人?

是否涉及職務評價、人格評價、懲處脈絡?

是否可能被外部再次利用?

這些都不是「校務公開」四個字可以自動吃掉的問題。

校務公開,是公開原則。
個資保護,是限制邊界。
程序正當,是審查方法。
三者不是互相抵銷。
三者必須同時存在。

八、第七刀:票數不能補正程序瑕疵

系教評、院教評、校教評都通過了,所以就沒問題嗎?

不。

票數不能補正法源。

票數不能補正權限。

票數不能補正比例原則。

票數不能補正程序保障。

更不能補正一開始就沒有講清楚的審查標的。

如果標的錯了,三審只是把錯誤走完。

如果權限錯了,三審只是把越權包裝成流程。

如果比例錯了,三審只是把過度處理變成紀錄。

程序不是走完就正當。

程序要走對,才叫正當。

九、結論:法律不是校方的罐頭語言

所以,這一集我不是問校方有沒有口號。

我問的是法律。

把行政瑕疵放進教評懲處脈絡,法源在哪裡?
把行政職務行為轉成教師懲處,權限在哪裡?
一路三級三審留下書面告誡,比例在哪裡?
公開院長姓名與懲處脈絡,去識別化在哪裡?
面對外部再利用風險,校方的注意義務在哪裡?

校方可以繼續說一切合法。

但從這一刻開始,請不要只說結論。

請提出法律理由。

請接受檢驗。

請讓那套拿來處理別人的標準,先回頭照自己。

這才叫精準用法律打臉校方。
不是因為我聲音比較大。
而是因為校方自己的說法,碰到法律問題後,開始一塊一塊掉漆。

十、我不是當事人,但我是記錄者

面對院長被懲處這件事,我不是當事人。

所以,我無能為力。

但是,我可以檢視。

我可以拆開。

我可以把整個過程留下完整紀錄。

我不能替院長決定要不要抗議。

我也不能替院長決定要不要追究。

但我可以做一件事。

把這件事攤在陽光下。

如果一件事無法見陽光,那不是我這位記錄者的問題。
那是那件事本身,可能根本不該被藏在行政語言裡。

十一、接下來,第53篇,正式反問校方

接下來,第53篇,不急著回到我自己。

先把校方這套「去識別化」邏輯,完整攤開。

教育部的保密措施,是大原則。

但大原則不是黑布。

更不是把被指控者蒙上眼睛的咒語。

有人具名檢舉我,要求校方處理我,甚至要求將我解聘。

我不能知道是誰嗎?

如果不能,請校方把法律依據拿出來。

如果院長只是行政督導責任,卻可以因一份公文正副本欄位,被一路送進三級教評並留下書面告誡紀錄;那麼責任鏈條、保密必要、防禦權與比例原則,都必須重新被檢驗。

第53篇,我不再只問校方有沒有處理。
我要問的是:處理的法律基礎在哪裡?
比例在哪裡?
責任鏈在哪裡?
以及,被指控者的眼睛,憑什麼被蒙起來?

羔羊只是外衣。

當程序變成獵場,我就不再扮演獵物。

我會恢復狼性,讓獵場開始反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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