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事件紀實|第 53 篇

我做了什麼?我不是溫馴的羊了

副題:我從第一時間就要求正式答覆、法源、證據、資料與卷宗;這不是情緒反彈,是程序反擊,也是我脫去羊皮的開始。

東華事件紀實第53篇梗圖
第 53 篇|梗圖|我做了什麼?我不是溫馴的羊了
本篇刀口我從第一時間就要求正式答覆、法源、證據、資料與卷宗;這不是情緒反彈,是程序反擊,也是我脫去羊皮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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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篇,我拆了秘書室那道行政命令。那道命令真正嚴重的地方,不只是「收文」,而是它把外部陳情人的主張,變成教育學院要處理的事項。

它寫:就陳情人主張之事項收集相關單位意見。

但陳情人主張什麼?主張解聘我。主張不續聘。主張懲處我。

然後秘書室又寫:彙整提送教評會審議。

這就是未審先判。這就是把我推向教師身分審查軌道。

那第53篇,我要寫另一件事:校方接手後,我做了什麼?

我沒有等著被處理。我一開始就強硬反擊。但我的強硬不是情緒,是程序。

這不是情緒反彈,是程序反擊

我不是在情緒反彈。

我是在逐項鎖住程序。

你要處理我,就先拿出法源。

你要審查我,就先給我資料。

你要把我推進教評會,就先說清楚:我到底違反哪一條?

附件31-1|114年3月25日:請東華校方給我正式答覆

附件31-1114年3月25日|請東華校方給我正式答覆

一、114年3月25日:第一時間要求校方正式答覆

第一封信,我就直接問校方:召開教評會的依據在哪裡?學校是學術單位、教學單位,還是檢調與司法單位?教評委員是大學教授,還是司法檢調人員?校外陳情的一堆指控,到底哪一項嚴重到需要召開教評會?如果無法判斷這些指控是否為事實,且這些指控與教師法中的教授重大情節缺失也沾不上邊,那為什麼要求召開教評會?

我最後明確要求:以上,請校方給我正式答覆。

但校方沒有回應。

附件31-2|114年3月31日:再次要求校方法制組正式答覆

附件31-2114年3月31日|再次要求校方法制組正式答覆

二、114年3月31日:再次要求法制組正式答覆

第一次沒有正式答覆。我沒有停。3月31日,我再次要求校方法制組正式答覆。

我寫明:我到現在還沒收到校方正式答覆。唯一收到的是教育學院回覆陳情人的函覆,但教育學院回覆陳情人的函,跟校方給我正式答覆完全無關,教育學院不能代替校方回應。

我再次追問:我到底違反教師法、教師法施行細則以及本校專任教授聘約的哪一條?有任何證據嗎?要求教育學院召開教評會的法源依據在哪裡?如果沒有任何法源依據,是誰這樣大膽,發公文要求教育學院針對我召開教評會?

是誰?哪來的權力?如此膽大妄為?

這一封,已經不是溫和詢問。這是正式把法源、權限與行政責任擺到桌上。

但校方還是沒有實質回應。

附件31-3|114年4月8日:教師申訴抗議書

附件31-3114年4月8日|教師申訴抗議書

三、114年4月8日:我正式提出教師申訴抗議書

3月25日,我要求正式答覆。

沒有回應。

3月31日,我再次要求正式答覆。

仍然沒有回應。

但我要先說清楚。

這不是我第一次使用校內救濟程序。

在這之前,針對陳情人一系列檢舉,以及校方一路接住、配合、轉入校內程序的處理方式,我已經提出過兩件教師申訴。

前置申訴一|113年10月16日教師申訴

第一件申訴,是針對校方依據校外陳情,發出東人字第1130022223號最速件文,要求教育學院組成調查小組釐明,並由教育學院以東花教院字第1130023400號函覆校方。

我在申訴中主張:東華大學所有法規中並無教師懲處辦法;校方在沒有任何證據佐證我疑似違反聘約或相關法規重大事件下,要求教育學院組成調查小組,於法無據。

申訴結果:不受理。

前置申訴二|113年10月23日教師申訴

第二件申訴,是針對校方又依據另一份校外陳情,以東人字第1130024555號文,請教育學院組成調查小組釐明,並要求我接受約談與提出說明。

我在申訴中再次主張: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僅適用於行政方面,校方無任何法源基礎,可以用行政命令要求學院組成調查小組對校內教授展開調查;校方沒有任何證據佐證我疑似違反聘約或相關法規之重大事件。

申訴結果:不受理。

換句話說,我不是沒有使用校內救濟程序。

我用了。

而且不只一次。

但結果呢?

兩件申訴,結果都是不受理。

申訴不受理,沒有讓程序停下來。

沒有讓校方正面回答法源。

沒有讓校方交出完整資料。

也沒有讓校方回到最基本的正當程序。

當救濟程序無法即時阻止外部檢舉繼續被校方行政程序接住,當校方仍然沒有正式說明法源、證據、資料與程序依據時,我下一步就不再只是寫信。

我正式提出教師申訴抗議書。

我主張校方未經正當法律程序、未具法律依據,反覆受理內容雷同、缺乏具體事證的校外陳情,進而進行行政調查,並以行政命令要求學院啟動教評程序。

我要求校方立即撤回行政命令。

要求檢討行政作為的合法性。

要求提供相關行政程序資料副本。

這一步,不是抱怨。

也不是情緒反彈。

這是我在前兩次申訴均遭不受理後,正式把戰線升級。

從這一刻開始,我要校方回答的不再只是:你們為什麼要處理?

而是:

法源在哪裡?

證據在哪裡?

卷宗在哪裡?

誰決定的?

憑什麼把外部陳情人的解聘敘事,推進校內教評程序?

這不是普通申訴。

這是程序反擊。

四、114年4月9日:我正式抗議,要求資料與內部調查

4月9日,我再發正式抗議函。

我直接指出,校方未依法定程序,即逕行發布行政命令啟動教師評審程序,已明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嚴重侵害我的合法權益與名譽。

我要求校方立即提供所有相關之檢舉、陳情文件及內部決策資料。

我要求展開內部行政調查,徹底調查違法行政決策過程,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及行政責任。

我要求十四日內正式書面回覆。

這不是妥協。這是把行政程序拉回法源、證據、資料與責任。

附件31-5|114年4月15日:東秘字第1140008791號函

附件31-5114年4月15日|東秘字第1140008791號函

五、114年4月15日:校方回了,但沒有實質回答

校方後來回函。

但它沒有正面回答我問的核心問題。

沒有回答法源在哪裡。沒有回答憑什麼依外部陳情推向教評。沒有提供我要求的陳情、檢舉與內部決策資料。

它只是說,我已經提起教師申訴,所以在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做成評議前,學校尚無法另為決定。

為什麼攻擊可以先走?防禦卻要等?

附件31-6|114年4月25日:第二次正式催告暨訴前最後通知函

附件31-6114年4月25日|第二次正式催告暨訴前最後通知函

附件32-2|114年5月1日:教師申訴評議決定書

114年5月1日,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作成教師申訴評議決定書,案號為 113學年度教申字第10號,結論為:申訴不受理

附件32-2114年5月1日|教師申訴評議決定書:申訴不受理

附件32-3|114年6月5日:東花教院字第1140011891號函

114年6月5日,教育學院以東花教院字第1140011891號函回覆,仍以陳情資料保密等理由,不予提供相關陳情資料。這正是第54篇「申訴結束後還是擋」的關鍵前奏。

附件32-3114年6月5日|東花教院字第1140011891號函:陳情資料保密、不予提供

六、114年4月25日:第二次正式催告

我沒有接受這種回應。

4月25日,我發第二次正式催告暨訴前最後通知函。

我明確指出,截至當日,我未收到任何有效回覆,也未獲提供任何資料。

我再次要求提供全部涉及我的陳情資料正本或影本、校方根據陳情所為之行政命令、公文、電子郵件或會議紀錄、教育學院教評委員意見彙整與回應紀錄。

我要求校方七日內完成資料提供並作成正式書面回覆,否則將提起行政訴訟、教育部申訴、監察院陳情,並保留國家賠償權利。

附件31-7|114年5月2日:第三次正式催告暨訴前最後通知函

附件31-7114年5月2日|第三次正式催告暨訴前最後通知函

七、114年5月2日:第三次正式催告

到了5月2日,我再發第三次正式催告暨訴前最後通知函。

我再次寫明:我已於4月9日及4月25日兩度正式發函,請求校方依法提供檢舉或陳情文件、行政處理文書、教評委員意見紀錄與彙整內容。

校方4月15日雖有函覆,但只是以教師申訴程序進行中為由,未依法提供任何資料,已構成行政程序上不作為。

我再次要求校方於期限內依法提供資料,或作成具理由之正式拒絕通知。

這是設期限。這是設法律後果。這是正式把校方推回依法行政的軌道。

附件31-8|114年5月2日:敬覆校方說明並附第三次正式通知函

附件31-8114年5月2日|敬覆校方說明並附第三次正式通知函

附件|114年6月26日:國家賠償起訴狀

國賠訴訟114年6月26日|國家賠償事件起訴狀

這是一條完整的程序反擊路線。

這不是突然提告。

從3月25日要求正式答覆,到3月31日再次要求法制組說明,到4月8日教師申訴抗議書,到4月9日正式抗議,到4月25日、5月2日兩次催告,再到5月19日國家賠償協商通知函、6月10日拒絕賠償、6月26日國賠訴訟。

我直接把校方行政程序的違法問題,送進法院檢驗。

也不再只是要求校內申訴程序處理。

我不再只是要求校方內部說明。

這一步的意義很清楚。

114年6月26日,我送出國家賠償訴訟。

協商前置程序走完後,我沒有停。

十、114年6月26日:送出國家賠償訴訟

附件|114年6月10日:拒絕賠償理由書

拒絕賠償114年6月10日|國家賠償事件拒絕賠償理由書

它只是讓訴訟前置程序完成。

這一份拒絕賠償,對我來說,不是終點。

憑什麼把外部陳情人的解聘敘事,推進校內教評程序?

權限在哪裡?

法源在哪裡?

也沒有真正回到我一路要求的核心問題:

沒有提出賠償方案。

校方沒有承認違法。

換句話說,國家賠償協商沒有成立。

114年6月10日,校方作成拒絕賠償理由書。

九、114年6月10日:校方拒絕賠償

附件|114年5月19日:國家賠償請求協商通知函

國賠前置程序114年5月19日|國家賠償請求協商通知函

它正式進入國家賠償責任的法律軌道。

也就是說,從這一天開始,事情已經不只是校內程序爭議。

函文中,我清楚主張:校方秘書室未經查核、未獲法律授權,即逕行發布啟動教評程序之行政命令,已造成我的名譽、專業聲望與精神健康實質受損,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這是國家賠償訴訟之前,依法必須完成的協商前置程序之一。

這不是一般陳情。

114年5月19日,我寄給校方與教育部國家賠償請求協商通知函。

我正式啟動國家賠償程序。

所以,下一步,我不再只停留在抗議、申訴與催告。

5月2日第三次正式催告後,校方仍沒有把問題拉回正當程序。

附件|114年5月12日:行政訴訟起訴狀

行政訴訟114年5月12日|行政訴訟起訴狀:請求資訊交付

這是把資料揭露義務送進法院檢驗。

這不是情緒。

訴之聲明要求國立東華大學交付陳情函全文及附件,以及校方處理陳情函的內部簽辦程序、公文、電子郵件、行政指示與教育學院間函文紀錄。

而是請法院命校方交付本來就應該交付的資料。

不是請求校方施捨資料。

這一步的目的很單純:

所以,我在114年5月12日送出行政訴訟起訴狀。

5月2日第三次正式催告後,校方仍未依法提供陳情、檢舉文件及內部行政處理資料。

八之一、114年5月12日:送出行政訴訟

八、114年5月19日:啟動國家賠償協商前置程序

十一、我的信,不是情緒,是程序反擊

我把這些信放上來。

不是為了顯示我寫了很多信。

而是要讓讀者看到:從第一時間開始,我就不是被動挨打。

我要求正式答覆。我要求法源依據。我要求行政資料。我要求檢舉卷宗。我要求校方說清楚,憑什麼把外部檢舉推向教評。

這不是情緒。這是程序防禦。

這不是吵架。這是把校方每一步行政行為拉回法源、權限、程序與證據的檢驗台上。

十二、我已經不是溫馴的羊了

到了這個階段,我已經不是溫馴的羊了。

我很清楚,如果我安靜,程序就會替別人說話。

如果我沉默,外部檢舉人的文字就會一路進場。

如果我配合,校方就可以把「內部流程」四個字蓋在我頭上。

如果我只等,等到的可能不是公正,而是程序已經往前走完。

所以我不等。我不退。我不接受模糊說法。我不接受口頭安撫。我不接受「先配合再說」。

我要求正式答覆。我要求法源。我要求證據。我要求資料。我要求卷宗。

我要求校方說清楚:

憑什麼把外部檢舉人的解聘要求,送進教評程序?

這不是情緒。

這是程序防禦。

這不是妥協。

這是反手設關卡。

到這裡,我已經脫去羊皮。

當程序變成獵場,我就不再扮演獵物。

十三、第53篇先停在這裡

這一篇先停在這裡。

我做了什麼?

我要求正式答覆。要求法源。要求證據。要求行政資料。要求檢舉與陳情文件。

我要求校方說清楚,憑什麼把外部檢舉人的解聘要求送進教評程序。

校方若說這只是內部流程,那我就要求它說明流程的法源。

校方若說資料不能給,那我就要求它作成合法拒絕理由。

校方若說要等申訴,那我就追問:

為什麼可以先讓陳情人主張進場,卻讓被指控的人等在門外?

這不是情緒。這是程序防禦。

這不是妥協。這是反手設關卡。

下一篇第 53 篇|校方如何回應我的強硬要求?

第53篇寫我做了什麼。第53篇,就看校方如何回應我的正式答覆、資料、法源與閱卷要求。

時序圖 從前置申訴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訴訟:完整程序反擊路線
  1. 113年10月16日前置申訴一原措施文號:東人字第1130022223號、東花教院字第1130023400號結果:申訴不受理
  2. 113年10月23日前置申訴二原措施文號:東人字第1130024555號結果:申訴不受理
  3. 114年3月25日要求校方正式答覆程序節點:正式答覆請求
  4. 114年3月31日再次要求法制組正式答覆程序節點:法源與權限說明請求
  5. 114年4月8日正式提出教師申訴抗議書後續案號:113學年度教申字第10號
  6. 114年4月9日正式抗議,要求資料與內部調查程序節點:資料揭露與內部調查請求
  7. 114年4月15日校方回函但未實質回答回函節點:以申訴程序進行中為由
  8. 114年4月25日第二次正式催告程序節點:訴前最後通知
  9. 114年5月1日教師申訴評議決定書:申訴不受理案號:113學年度教申字第10號|附件32-2
  10. 114年5月2日第三次正式催告程序節點:要求提供資料或正式拒絕理由
  11. 114年5月12日送出行政訴訟起訴狀訴訟類型:行政給付訴訟|請求資訊交付
  12. 114年5月19日寄出國家賠償請求協商通知函程序性質:國賠協商前置程序國賠協商前置程序
  13. 114年6月5日教育學院回函:陳情資料保密、不予提供文號:東花教院字第1140011891號|附件32-3
  14. 114年6月10日校方拒絕賠償案號:113學年度法賠字第02號|東秘字第1140014505號
  15. 114年6月26日送出國家賠償訴訟訴訟標的:國家賠償事件起訴狀
東華事件紀實第53篇結尾梗圖
第 53 篇|結尾梗圖|我做了什麼?我不是溫馴的羊了

羔羊只是外衣。

當程序變成獵場,我就不再扮演獵物。

我會恢復狼性,讓獵場開始反轉。

東華事件紀實|第 53 篇
我做了什麼?我不是溫馴的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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