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封正式聲明,不是情緒,是程序
我不是把事情鬧大,是把問題放回法源、權限與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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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走到這裡,我連續送出三份正式聲明。
不是因為我情緒上來。
不是因為我要把事情鬧大。
而是因為問題已經不能再停留在口氣、誤會或個別溝通。
它已經變成三個問題。
法源在哪裡?
權限在哪裡?
證據在哪裡?
一個剛錄取、剛報到、還沒真正進門的新生,不應該在無法源、無權限、無證據的行政文字下,被推向期限、放棄信、無心標籤與特定教授名額。
所以,我把問題一件一件拆開。
一、第一封:期限與放棄信
第一封,我問的是最基本的權限問題。
口頭告知是不是法源?
桌上公告是不是系規?
一個月期限到底只是提醒,還是會影響學生權益?
如果只是提醒,為什麼會出現「最多只能寬限幾天」?
如果逾期不會取消錄取,為什麼會出現「請速 email 放棄信過來」?
如果系辦沒有權限取消錄取,那能不能用期限壓力,讓學生自己以為應該放棄?
這一封不是在爭語氣。
我不討論道歉。
我只問:
權力從哪裡來?
如果一個月期限只是行政提醒,就不能產生任何不利效果。
如果一個月期限會影響錄取、報到、註冊、學籍、修課或就讀權益,就請提出明確法源。
如果系辦無權剝奪,就不能製造學生必須自行放棄的錯誤印象。
二、第二封:聯繫紀錄與推敲
第二封,我把聯繫紀錄送上去。
因為系辦用了「推敲」。
說學生可能沒有心找老師。
那我就把紀錄攤開。
3 月 30 日開始聯繫。
寄信。
等待。
再寄。
未獲回覆。
名額已滿。
面談。
到校請教。
再次面談。
從表單發現名額已滿,卻沒有收到個別通知。
這些不是情緒。
不是父親護短。
是客觀紀錄。
這些紀錄只說明一件事:
他不是不努力。
他不是沒有心。
他不是消極等待。
他已經盡力。
但教師是否回覆、名額是否已滿、系上是否加開名額、名額資訊是否即時揭露、媒合機制是否有效運作,本來就不是一名剛完成報到、尚未滿一個月的新生可以單方控制。
學生努力,不等於必然控制結果。
學生尚未完成媒合,不等於無心就讀。
行政單位不能把媒合困難,包裝成學生欠缺意願。
三、第三封:特定教授名額導向
第三封,是我最不能放過的一封。
因為又出現一句話:
某教授去年沒有收到學生,去年甲組缺額十一名,所以後面未找到指導教授的學生,基本上都歸某教授名額。
這句話太重。
它已經不是提醒。
不是協助。
不是單純提供資訊。
它碰到研究所指導關係的本質。
學生找指導教授,是學術選擇。
不是缺額分配。
不是去年誰沒收到學生,今年後面沒找到的就往那裡歸。
所以我直接問:
學校是否允許系所因去年缺額,就把今年未找到指導教授的錄取新生導向特定教授?
是否允許系所以「後面未找到指導教授的學生基本上都歸某教授名額」的方式處理錄取新生?
是否允許系所以一個月期限,促使學生接受尚有名額的特定教授?
是否允許系所在學生不願接受特定教授時,將其評價為無心就讀、無心找老師,或要求其自行放棄就讀?
請直接回答。
允許。
或不允許。
如果允許,請提出法源。
如果不允許,請正式更正。
四、三封聲明,不是三次抱怨
這三封聲明,不是三次抱怨。
也不是三次施壓。
它是一條程序線。
第一封,問期限與放棄信的法源。
第二封,拿出聯繫紀錄,打掉「推敲沒有心」。
第三封,追問特定教授名額導向的合法性。
我沒有要求特權。
沒有要求指定教授收受。
沒有要求系所破例安排。
我只要求一件事:
不要讓學生權益,在無法源、無權限、無證據的情況下,被行政文字實質壓縮。
五、我把問題放回它該在的位置
這不是家長干預系所運作。
這是把問題放回它該在的位置。
學生是否努力,要看紀錄。
行政是否有權,要看法源。
期限是否有效,要看依據。
放棄是否自由,要看有沒有壓力。
指導教授是否選擇,要看學生與教師雙方合意。
系所能不能導向特定教授,要看規章與程序。
不是一句「協助媒合」就能帶過。
不是一句「行政作業」就能遮住。
不是一句「希望學生安定就讀」就能讓放棄信變得合理。
人還沒進門。
門口卻已經出現期限、標籤、放棄信與特定教授名額。
那我只能把三封正式聲明送出去。
冷冷地問:
法源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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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還沒進門。
問題已經進場。
請把法源、權限與學生權益說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