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攻擊者不能知道誰攻擊?這是東華校方的程序正義?
如果被指控、被要求解聘的人,連誰提出陳情都不能知道,那不是保護個資;那是把具名攻擊包裝成另一種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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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這個邏輯,先放到陽光下
這一篇,我不急著談院長被懲處。
我先談一個更基本的問題。
如果有人要求學校解聘我。如果有人要求學校不續聘我。如果有人要求學校懲處我。如果有人把大量資料送進校方程序,要求校方處理我的教師身分。
那我這個被攻擊的人,能不能知道是誰提出?
在一般人的常識裡,答案很簡單。
當然要知道。
否則我要怎麼防禦?我要怎麼答辯?我要怎麼指出不實?我要怎麼比對資料?我要怎麼主張對方斷章取義、剪接拼湊、惡意包裝?
如果被攻擊者不能知道誰攻擊,那所謂防禦權就已經被抽空。
程序表面上還在,但當事人已經被排除。
陳情人可以具名攻擊。校方可以接收材料。程序可以被啟動。解聘要求可以進場。
但被指控的人,卻被要求在不知道攻擊來源的狀態下自行防禦。
這就是東華校方的程序。
這就是東華校方的正義。
二、刑事程序可以這樣嗎?
我們先從最基本的刑事程序開始。
如果有人告我刑事案件,我會不知道誰告我嗎?
不會。
我會知道誰是告訴人。我會知道對方指控什麼。我會知道案由是什麼。我會知道檢方調查的是什麼。
否則我要怎麼答辯?我要怎麼指出對方指控不實?我要怎麼提出反證?我要怎麼主張誣告?
如果刑事程序中,被告都不能知道是誰告他,那還叫刑事程序嗎?
那叫蒙眼審判。那叫暗箭傷人。那叫黑箱攻擊。
所以,刑事程序不會這樣。
可是到了東華,竟然可以變成:陳情人具名要求處理我,校方接收材料,程序被推動,但我不能知道陳情人是誰?
真先進。先進到連被告防禦權都可以直接省略。
三、民事程序可以這樣嗎?
再看民事程序。
有人告我民事案件,我會不知道原告是誰嗎?
不會。
法院會讓被告知道原告是誰、請求內容是什麼、對方主張什麼事實、對方提出什麼證據。
為什麼?因為這是攻防的最低條件。
民事訴訟不是猜謎遊戲,不是「有人告你,但我們不能讓你知道是誰」。
法院不會這樣玩。
可是到了東華,竟然可以變成:有人要求處理我教師身分,但我不能知道是誰?
民事程序知道的基本常識,到東華就失效?法院都知道的攻防原則,到東華就不適用?
這就是東華校方的程序正義?
四、陳情、檢舉程序可以這樣嗎?
陳情人當然可以陳情。檢舉人當然可以檢舉。
但如果陳情內容直接指向特定人,而且不是一般建議,而是要求處理其教師身分、要求解聘、要求不續聘、要求懲處,那性質就不一樣了。
這時候,被指控的人當然必須知道:誰提出?提出什麼?依據什麼?資料從哪裡來?要求校方做什麼?
否則,陳情制度就會變成一種漂亮包裝的攻擊管道。
實質是具名黑函。
外觀是行政程序。
本質是單向攻擊。
五、地檢署與法院是不是也要被懲處?
照這套邏輯,我真的很好奇。
地檢署的不起訴書,會不會讓被告知道是誰告他?會。
法院的判決書,會不會寫原告、被告、當事人、請求內容、攻防理由?會。
判決書甚至還可能公開上網。
那請問:
地檢署是不是也沒有保護告訴人個資?
法院是不是也沒有保護原告個資?
法務部是不是應該徹查?
司法院是不是應該檢討?
承審法官、書記官、承辦人員,是不是也該被送進懲處委員會、考績會,或某種職務監督程序?
理由是什麼?
因為判決書讓被告知道誰告他?
因為裁判書寫出原告、被告、請求內容與攻防理由?
因為判決書還公開上網?
荒謬吧。
可是同樣的荒謬邏輯,到了東華,竟然可以拿來處理院長。
法院公開判決書,叫司法公開。
地檢署寫不起訴書,叫程序告知。
教育學院回函副本給被指控的人,到了東華,卻可以變成:
院長處理程序有行政違失。
送進三級三審教評程序。
這就是東華校方的標準。
扯。
六、對當事人而言,這跟黑函哪裡不一樣?
這裡要問最核心的問題。
如果有人攻擊我,但我不能知道是誰。有人要求解聘我,但我不能知道是誰。有人把資料送進校方程序,但我不能知道是誰。
那對我這個當事人而言,這跟黑函有什麼不同?
黑函的特徵是什麼?攻擊在場。來源不明。指控具體。責任隱身。
如果具名陳情進入校方後,校方卻主張被指控的人不能知道陳情人是誰,那它跟黑函的差別在哪裡?
差別只是:黑函躲在匿名後面;這種程序躲在「個資保護」後面。
黑函是地下化的攻擊。這種程序是行政化的攻擊。
所以對當事人而言,它甚至比黑函更可怕。
因為黑函至少一開始就是黑的。但這種東西披著行政外衣。
七、能跟我辯論嗎?
我把問題攤開。
東華校方能跟我公開辯論以下問題嗎?
一個人被要求解聘,能不能知道誰要求解聘他?
一個人被要求不續聘,能不能知道誰要求不續聘他?
一個人被要求懲處,能不能知道誰要求懲處他?
一個人被推向教師身分程序,能不能知道外部材料來自誰?
一個人被要求面對陳情資料、檢舉資料、附件資料,能不能取得完整內容?
一個人被要求接受校內程序處理,能不能知道對方究竟提出什麼主張、什麼證據、什麼要求?
如果答案是不能,那請東華校方直接公開說明:
在東華,陳情人可以進場。
在東華,陳情材料可以進場。
在東華,解聘要求可以進場。
但被指控的人,要站在門外。
如果答案是可以,那教育學院回函副本給我,又有什麼問題?
這題不用繞。
不用拿個資保護當煙霧彈。
不用把程序包裝成保密。
也不用把具名陳情人包裝成不能被辨識的幽靈。
東華校方只要公開回答一件事:
如果能,院長回函副本給我,何錯之有?
如果不能,那請東華校方直接承認:
在東華,攻擊可以具名進場;防禦只能蒙眼上路。
八、結論:這不是保護陳情人,是保護攻擊
所以,這一篇的結論很簡單。
這不是保護陳情人。這是保護攻擊。
這不是保護個資。這是遮蔽攻擊者。
這不是程序中立。這是程序單向化。
這不是正義。這是東華校方版本的正義。
陳情人可以具名攻擊。
校方可以接收材料。
程序可以被啟動。
解聘要求可以進場。
但被指控的人,不能知道誰在攻擊。
那就不要再說這是程序。
而且是有行政外衣的黑函。
九、我如何知道院長被懲處?猜猜看?保證猜不出來
那接下來,問題來了。
我如何知道院長後來被懲處?
猜猜看。
保證猜不出來。
不是校方主動告訴我。
不是我去刺探什麼內部資料。
不是我拿到什麼神秘消息。
答案是:對方自己把它拿進法院。
院長被書面告誡這件事,後來出現在民事書狀裡。
而且不是單純出現。
它被重新下標。
它被重新包裝。
它被重新製造成攻擊我的材料。
一份處理院長行政程序瑕疵的校教評紀錄。
最後被拿進法院,變成攻擊我的武器。
這裡最值得看的,不只是它被拿進法院。
而是它怎麼被拿進法院。
證據本身是白的。
送進法院時,卻被說成黑的。
校教評紀錄寫的是院長的行政程序瑕疵。
送進法院時,卻被包裝成因為施清祥。
這不是單純誤讀。
這是扭曲事實。
這是白紙說黑話。
證據說的是:
送進法院後,卻被下標成:
一個是院長的行政程序處理。
一個是把責任接到我身上。
兩者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
那這算不算偽證?
我先不急著替它下法律結論。
我只把圖攤開,把文字攤開,把前後因果攤開。
這就是下一篇要看的東西。
我如何知道院長被懲處?
因為對方自己把它拿進法院。
預知結果如何,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羔羊只是外衣。
當程序變成獵場,我就不再扮演獵物。
我會恢復狼性,讓獵場開始反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