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事件紀實|第52番外篇2

被攻擊者不能知道誰攻擊?這是東華校方的程序正義?

如果被指控、被要求解聘的人,連誰提出陳情都不能知道,那不是保護個資;那是把具名攻擊包裝成另一種黑函。

東華事件紀實第52番外篇2梗圖
東華事件紀實|第52番外篇2|梗圖|被攻擊者不能知道誰攻擊?這是東華校方的程序正義?
本篇刀口這篇專拆一個荒謬邏輯:被攻擊者不能知道誰攻擊?如果這成立,那刑事、民事、判決書、陳情、檢舉,全都要重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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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這個邏輯,先放到陽光下

這一篇,我不急著談院長被懲處。

我先談一個更基本的問題。

如果有人要求學校解聘我。如果有人要求學校不續聘我。如果有人要求學校懲處我。如果有人把大量資料送進校方程序,要求校方處理我的教師身分。

那我這個被攻擊的人,能不能知道是誰提出?

在一般人的常識裡,答案很簡單。

當然要知道。

否則我要怎麼防禦?我要怎麼答辯?我要怎麼指出不實?我要怎麼比對資料?我要怎麼主張對方斷章取義、剪接拼湊、惡意包裝?

如果被攻擊者不能知道誰攻擊,那所謂防禦權就已經被抽空。

程序表面上還在,但當事人已經被排除。

陳情人可以具名攻擊。校方可以接收材料。程序可以被啟動。解聘要求可以進場。

但被指控的人,卻被要求在不知道攻擊來源的狀態下自行防禦。

這就是東華校方的法律。
這就是東華校方的程序。
這就是東華校方的正義。

二、刑事程序可以這樣嗎?

我們先從最基本的刑事程序開始。

如果有人告我刑事案件,我會不知道誰告我嗎?

不會。

我會知道誰是告訴人。我會知道對方指控什麼。我會知道案由是什麼。我會知道檢方調查的是什麼。

否則我要怎麼答辯?我要怎麼指出對方指控不實?我要怎麼提出反證?我要怎麼主張誣告?

如果刑事程序中,被告都不能知道是誰告他,那還叫刑事程序嗎?

那叫蒙眼審判。那叫暗箭傷人。那叫黑箱攻擊。

所以,刑事程序不會這樣。

可是到了東華,竟然可以變成:陳情人具名要求處理我,校方接收材料,程序被推動,但我不能知道陳情人是誰?

真先進。先進到連被告防禦權都可以直接省略。

三、民事程序可以這樣嗎?

再看民事程序。

有人告我民事案件,我會不知道原告是誰嗎?

不會。

法院會讓被告知道原告是誰、請求內容是什麼、對方主張什麼事實、對方提出什麼證據。

為什麼?因為這是攻防的最低條件。

民事訴訟不是猜謎遊戲,不是「有人告你,但我們不能讓你知道是誰」。

法院不會這樣玩。

可是到了東華,竟然可以變成:有人要求處理我教師身分,但我不能知道是誰?

民事程序知道的基本常識,到東華就失效?法院都知道的攻防原則,到東華就不適用?

這就是東華校方的程序正義?

四、陳情、檢舉程序可以這樣嗎?

陳情人當然可以陳情。檢舉人當然可以檢舉。

但如果陳情內容直接指向特定人,而且不是一般建議,而是要求處理其教師身分、要求解聘、要求不續聘、要求懲處,那性質就不一樣了。

這時候,被指控的人當然必須知道:誰提出?提出什麼?依據什麼?資料從哪裡來?要求校方做什麼?

否則,陳情制度就會變成一種漂亮包裝的攻擊管道。

表面叫陳情。
實質是具名黑函。
外觀是行政程序。
本質是單向攻擊。

五、地檢署與法院是不是也要被懲處?

照這套邏輯,我真的很好奇。

地檢署的不起訴書,會不會讓被告知道是誰告他?會。

法院的判決書,會不會寫原告、被告、當事人、請求內容、攻防理由?會。

判決書甚至還可能公開上網。

那請問:

地檢署是不是也沒有保護告訴人個資?

法院是不是也沒有保護原告個資?

法務部是不是應該徹查?

司法院是不是應該檢討?

承審法官、書記官、承辦人員,是不是也該被送進懲處委員會、考績會,或某種職務監督程序?

理由是什麼?

因為判決書讓被告知道誰告他?

因為裁判書寫出原告、被告、請求內容與攻防理由?

因為判決書還公開上網?

荒謬吧。

可是同樣的荒謬邏輯,到了東華,竟然可以拿來處理院長。

法院公開判決書,叫司法公開。

地檢署寫不起訴書,叫程序告知。

教育學院回函副本給被指控的人,到了東華,卻可以變成:

沒有保護陳情人個資。
院長處理程序有行政違失。
送進三級三審教評程序。

這就是東華校方的標準。

扯。

六、對當事人而言,這跟黑函哪裡不一樣?

這裡要問最核心的問題。

如果有人攻擊我,但我不能知道是誰。有人要求解聘我,但我不能知道是誰。有人把資料送進校方程序,但我不能知道是誰。

那對我這個當事人而言,這跟黑函有什麼不同?

黑函的特徵是什麼?攻擊在場。來源不明。指控具體。責任隱身。

如果具名陳情進入校方後,校方卻主張被指控的人不能知道陳情人是誰,那它跟黑函的差別在哪裡?

差別只是:黑函躲在匿名後面;這種程序躲在「個資保護」後面。

黑函是地下化的攻擊。這種程序是行政化的攻擊。

所以對當事人而言,它甚至比黑函更可怕。

因為黑函至少一開始就是黑的。但這種東西披著行政外衣。

七、能跟我辯論嗎?

我把問題攤開。

東華校方能跟我公開辯論以下問題嗎?

一個人被要求解聘,能不能知道誰要求解聘他?

一個人被要求不續聘,能不能知道誰要求不續聘他?

一個人被要求懲處,能不能知道誰要求懲處他?

一個人被推向教師身分程序,能不能知道外部材料來自誰?

一個人被要求面對陳情資料、檢舉資料、附件資料,能不能取得完整內容?

一個人被要求接受校內程序處理,能不能知道對方究竟提出什麼主張、什麼證據、什麼要求?

如果答案是不能,那請東華校方直接公開說明:

在東華,被攻擊者沒有完整防禦權。
在東華,陳情人可以進場。
在東華,陳情材料可以進場。
在東華,解聘要求可以進場。
但被指控的人,要站在門外。

如果答案是可以,那教育學院回函副本給我,又有什麼問題?

這題不用繞。

不用拿個資保護當煙霧彈。

不用把程序包裝成保密。

也不用把具名陳情人包裝成不能被辨識的幽靈。

東華校方只要公開回答一件事:

被要求解聘的人,到底能不能知道是誰要求解聘他?

如果能,院長回函副本給我,何錯之有?

如果不能,那請東華校方直接承認:

在東華,攻擊可以具名進場;防禦只能蒙眼上路。

八、結論:這不是保護陳情人,是保護攻擊

所以,這一篇的結論很簡單。

這不是保護陳情人。這是保護攻擊。

這不是保護個資。這是遮蔽攻擊者。

這不是程序中立。這是程序單向化。

這不是正義。這是東華校方版本的正義。

陳情人可以具名攻擊。

校方可以接收材料。

程序可以被啟動。

解聘要求可以進場。

但被指控的人,不能知道誰在攻擊。

那就不要再說這是程序。

這就是把具名陳情,包裝成另一種黑函。
而且是有行政外衣的黑函。

九、我如何知道院長被懲處?猜猜看?保證猜不出來

那接下來,問題來了。

我如何知道院長後來被懲處?

猜猜看。

保證猜不出來。

不是校方主動告訴我。

不是我去刺探什麼內部資料。

不是我拿到什麼神秘消息。

答案是:對方自己把它拿進法院。

院長被書面告誡這件事,後來出現在民事書狀裡。

而且不是單純出現。

它被重新下標。

它被重新包裝。

它被重新製造成攻擊我的材料。

一份校內書面告誡。
一份處理院長行政程序瑕疵的校教評紀錄。
最後被拿進法院,變成攻擊我的武器。

這裡最值得看的,不只是它被拿進法院。

而是它怎麼被拿進法院。

證據本身是白的。

送進法院時,卻被說成黑的。

校教評紀錄寫的是院長的行政程序瑕疵。

送進法院時,卻被包裝成因為施清祥。

這不是單純誤讀。

這是扭曲事實。

這是白紙說黑話。

證據說的是:

潘院長未能落實去識別化陳情人個資之行政程序瑕疵。

送進法院後,卻被下標成:

因施清祥翻拍行為,東華大學對潘院長作書面告誡。

一個是院長的行政程序處理。

一個是把責任接到我身上。

兩者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

那這算不算偽證?

我先不急著替它下法律結論。

我只把圖攤開,把文字攤開,把前後因果攤開。

這就是下一篇要看的東西。

我如何知道院長被懲處?

因為對方自己把它拿進法院。

預知結果如何,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被攻擊者不能知道誰攻擊?這是東華校方的程序正義?|結尾梗圖
東華事件紀實|第52番外篇2|結尾梗圖|被攻擊者不能知道誰攻擊?這是東華校方的程序正義?

羔羊只是外衣。

當程序變成獵場,我就不再扮演獵物。

我會恢復狼性,讓獵場開始反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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