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事件紀實|第52番外篇3

我如何知道院長被懲處?因為對方自己把它拿進法院

這一篇拆的是程序結果再武器化:校方主張不能讓我看到陳情人夫妻姓名,認為院長沒有做好保密,因此把院長送入系、院、校三級三審教評;最後,院長被懲處的結果又被拿回法院攻擊我。

東華事件紀實第52番外篇3梗圖
東華事件紀實|第52番外篇3|梗圖|拿院長被懲處回頭告我:這不是證據,是栽贓迴圈
本篇刀口這一篇拆的是程序結果再武器化:我被推進外部檢舉敘事,院長又被校方推進系、院、校三級三審教評程序,最後院長被懲處的結果被拿回法院攻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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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庭中的新劇本

這一篇,要看一個更離譜的操作。

在 114年10月13日,114年度訴字第164號民事事件之《民事陳報狀(第四次書狀)》中,對方把院長被懲處的校教評紀錄,拿到法院民事訴狀中,反過來控告我。

理由是什麼?

說因為我違法翻拍,所以害院長被懲處。

這套邏輯,真的值得放到陽光下慢慢看。

先把因果鏈攤開

原本是誰要求學校處理我的教師身分?

是對方。

原本是誰不接受教育學院「無具體事證、無須列案討論」的判斷?

也是對方。

後來,焦點轉向院長洩密、沒有保護陳情人個資。

系、院、校三級三審教評針對的,就是這份正副本沒有遮蔽的函文

這裡要補一個關鍵點。

校方後來把院長送入系、院、校三級三審教評,不是抽象地談「個資保護」四個字。

它針對的,正是這份教育學院回函的正副本處理:正本沒有遮蔽陳情人夫妻姓名,而我這個被他們夫妻主張要解聘、不續聘、懲處的人,也在副本裡。

白話說,那對具名要求學校解聘我、懲處我、不續聘我的陳情夫妻,姓名出現在正本欄;而我這個被他們夫妻主張要解聘的「惡教授」,也在副本裡。

所以我看到了檢舉人夫妻姓名。

然後事情就被轉成另一個題目:校方主張不能讓我看到對方姓名;院長沒有做好保密,所以要被懲處。

這就是後來系、院、校三級三審教評處理院長的核心:不是什麼抽象個資風險,而是校方主張這份函文讓被攻擊者看見攻擊者姓名;院長沒有做好保密,所以要被懲處。

換句話說,校方真正不能接受的,不是我被檢舉,而是我知道誰檢舉我。

問題也因此更清楚:如果一對夫妻可以具名要求校方處理我的教師身分,那我這個被處理的人,究竟為什麼不能知道是誰把我推進程序?

這不是我偷看什麼秘密。

這是正式公文的正副本結構。

真正荒謬的,不是我看到名字。

真正荒謬的是:有人可以具名踹門,而被踹門的人,卻被要求蒙眼防禦。

這裡我要說清楚:

我沒有看到所謂處理院長的原始文件。

所以我不在這裡斷言是誰提出、如何提出、何時提出。

我只看已經發生、已經公開、已經可以檢驗的結果。

結果是什麼?

院長被校方送入三級三審教評程序。

院長被作成書面告誡。

院長被懲處後,這個懲處結果被扭曲事實,拿到 114年度訴字第164號民事事件《民事陳報狀(第四次書狀)》中,說成是我害的,並被主張為要求我賠償的證據之一。

那請問,這到底是什麼?

我被推進外部檢舉敘事。
院長被校方推進系、院、校三級三審教評程序。
院長被懲處後,這個懲處結果被扭曲事實、送進法院,說成是我害的,並被主張為要求我賠償的證據之一。

這不是單一事件。

這是一個完整迴圈。

內容說得很清楚,說謊的是標題

對方在民事訴狀中下標:

因施清祥翻拍行為,東華大學對潘院長作書面告誡。

看起來很像一個結論。

但真正的校教評紀錄寫什麼?

它寫的是:潘院長未依規定保密陳情案個資,處理程序恐有行政違失。

補充理由也寫得很清楚:

潘院長未能落實去識別化陳情人個資之行政程序瑕疵。

請問,這跟「施清祥違法翻拍」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

校教評紀錄處理的是院長的行政程序問題。

不是認定我違法翻拍。

不是認定我洩密。

不是認定我造成院長被懲處。

更不是認定我應該對院長被告誡負法律責任。

這不是引用,是改寫

可是對方到了民事庭,標題直接改寫成:因施清祥翻拍行為,東華大學對潘院長作書面告誡。

這不是引用。

這是改寫。

這不是整理證據。

這是製造因果。

這不是陳述事實。

這是在法庭中把一份校教評紀錄加工成攻擊我的劇本。

內容明明說的是院長「未能落實去識別化」的行政程序瑕疵。

對方卻把它扭成「施清祥翻拍害院長被懲處」。

這不只是剪接。

這是把原因換掉。

這不只是斷章取義。

這是把校教評紀錄的處分理由,重新包裝成對我的民事攻擊。

法院看到的,到底是證據,還是加工敘事?

所以問題很簡單。

如果校教評紀錄本身沒有認定我違法翻拍,對方憑什麼在民事訴狀中寫成「因施清祥翻拍行為」?

如果校教評補充理由寫的是院長未能落實去識別化,對方憑什麼把它改造成「我害院長被懲處」?

如果證據內容和對方標題不一致,那法院看到的,到底是證據?

還是被加工過的敘事?

附圖資料:院長被懲處的校教評紀錄,如何又被拿回民事庭攻擊我

這張圖,就是番外篇3的核心。

本圖取自 114年10月13日,114年度訴字第164號民事事件《民事陳報狀(第四次書狀)》。

對方不是單純引用一份校內紀錄。

它把校教評紀錄放進民事訴狀,並直接下標:因施清祥翻拍行為,東華大學對潘院長作書面告誡。

問題來了。

這句話成立嗎?

院長被告誡,真的能反過來證明我違法翻拍嗎?

還是只是證明:一個原本踩煞車的函文,後來讓焦點轉向院長的行政程序;院長被處理後,這個處理結果又被拿回法院,包裝成攻擊我的材料?

這就是第二層荒謬。

程序結果被再次武器化。

栽贓迴圈

先製造程序。

再利用程序結果。

最後把結果拿回來攻擊原本被檢舉的人。

這不是事實自然發展。

這是劇本回收再利用。

真正惡劣的是:

院長之所以被追究,至少從結果看,是校方把這件事推進教評程序。
院長被懲處後,對方又把這個懲處結果拿來說是我害的。

更精準地說,這條線應該這樣看。

院長被追究的起點,是教育學院那份回函。

而那份回函之所以會出現,是因為對方先向東華提出檢舉、要求處理我。

我目前沒有看到所謂處理院長的原始文件,所以我不斷言是誰提出、如何提出、何時提出。

但如果最後真的是因為外部因素促使校方處理院長,校方才執意對院長作成懲處,那這條鏈就更荒謬。

先因為對方檢舉我,教育學院回函踩煞車。

再因為那份踩煞車函文,院長被校方送入三級三審教評程序。

最後,院長被懲處的結果,又被扭曲事實、送進法院,說成是我害的,並被主張為要求我賠償的證據之一。

如果這條線成立,那我以前對行政善意的想像,太天真了。

因為這已經不是單純的誤會。

這是一份回函、一個程序結果、一個校內懲處紀錄,被層層轉手、層層加工、最後回頭砸向原本被指控的人。

這就形成一個完整的栽贓迴圈。

先是我被推進外部檢舉敘事。

接著,院長也被校方推進另一套教評程序。

院長被處理後,再把院長被處理拿來攻擊我。

這種操作如果不攤開,讀者只會看到一個表面結果:院長被書面告誡。

但一旦把探照燈打下去,就會看到真正的問題:院長為什麼會被校方送入三級三審教評程序?系、院、校三級三審教評處理的是誰的行政程序?為什麼最後會被寫成施清祥翻拍害院長被懲處?

結論:文件沒有說謊,說謊的是拿文件改寫因果的人

內容說得很清楚。

院長被處理的理由,是陳情人個資去識別化與行政程序問題。

對方卻把它改寫成我違法翻拍。

這不是誤會。

這是扭曲。

這不是舉證。

這是栽贓。

文件本身沒有說謊。
說謊的是拿文件改寫因果的人。

這一篇,我不是辯解。

我只是把探照燈打下去。

讓大家看看:一份函文如何變成教評。一個教評結果如何變成民事訴狀材料。一份處理院長行政程序的紀錄,如何被扭成我違法翻拍的證據。

這就是整套程序最荒謬的地方。

先把人推進程序。
再利用程序結果。
最後把加工後的結果,拿回來當成新的攻擊素材。

這不是法律。

這是獵場的回收再利用。

拿院長被懲處回頭告我:這不是證據,是栽贓迴圈|結尾梗圖
東華事件紀實|第52番外篇3|結尾梗圖|拿院長被懲處回頭告我:這不是證據,是栽贓迴圈

羔羊只是外衣。

當程序變成獵場,我就不再扮演獵物。

我會恢復狼性,讓獵場開始反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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